,欢迎访问烟台妇女网! 烟台妇联主办 | 加入收藏
 
规划实施
+ 您当前的位置 : 烟台妇女网 >> 规划实施 
烟台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5-02-26 14:21  

  前 言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人口。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促进儿童发展,对于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市政府颁布了《烟台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儿童纲要》实施十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儿童发展。截止2010年,《儿童纲要》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儿童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事业取得显著成就。

  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儿童事业发展及权利保护面临诸多的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贫困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迫切需要制度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带来的一些儿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仍然是“十二五”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推动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按照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4.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建立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和8‰以下。

  3.预防和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以及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增长和蔓延。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6.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7.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8.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10.减少儿童因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1.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和及格率达到90%以上。

  12.减少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生。

  13.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4.禁止儿童吸烟、饮酒和吸毒。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医改方案规定和现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儿童医疗机构建设,强化儿童急诊急救体系建设。

  2.加强优生优育工作,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建立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产前筛查率达到50%以上;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均达到90%以上。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扩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范围。宣传普及碘缺乏和碘过量知识,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改善儿童健康状况。大力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早产与低出生体重、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构成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的死亡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5.扩大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范围。加强儿童保健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6.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7.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

  8.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保护学生视力,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9.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加强儿童膳食、用眼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禁烟、禁毒、防病教育,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禁止儿童吸烟、饮酒和吸毒。

  10.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妇幼保健机构、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儿童心理科(门诊);学校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深入开展社会宣传,促进儿童健康心理和行为的形成。

  11.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殖健康的服务和质量。在幼儿园开设卫生保健教育课程,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相关知识,形成科学观念,做出知情选择。

  12.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的监管力度。完善儿童食品、用品的质检标准,强化婴幼儿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定期开展儿童食品、用品、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建立儿童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小学适龄正常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初中学生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8%以下;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7%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到99%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增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人数。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率先在县(市、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在全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所有中小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烟和人才强市战略,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并适度超前发展。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在2012年达到20%以上,并保持稳定增长。

  2.促进实现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化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逐步缩小城乡、校际发展差距。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支持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公益性托儿所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构建多种形式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4.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75%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分别占幼儿园总数、在园幼儿总数的75%。积极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每个县达到有一所省级标准的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达到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按照“一社区一园”的原则,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自办幼儿园。保障残疾儿童、流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立科学的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在社区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制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保证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健全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7.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根据社会需求,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基本相当。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发展,全市所有普通高中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鼓励普通高中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为学生学习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

  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建成一批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的开放式基础实训基地,探索企业创办职业教育专业实训基地的有效途径。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

  9.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实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行动”,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实践基地。建立教育课程体系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和问责制度。完善素质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基本形成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培养模式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

  10.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加强德育课程建设。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1.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进修深造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

  12.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快改造和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适合不同地区的多种互联网接入方式和服务,解决农村中小学的网络覆盖问题,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园区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现代化。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为贫困、残疾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适龄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适龄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资金投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建立独立的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探索建立5岁以下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4.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其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孤儿养育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6.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形成地级保护中心、县(区)站点、街头流动救助车各个环节相衔接、有效覆盖的救助保护运行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

  8.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保障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建立发展流动、留守儿童活动站。

  9.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每个市有一所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基地;每个县(市)单独或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立一所儿童福利院;在城乡社区单独建立或依托现有社区服务设施普遍建立儿童之家。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和落实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政策。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109以下。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小学生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保障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8.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建设与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体系。

  策略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

  2.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

  5.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严厉打击的工作机制。

  7.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获得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教育挽救违法犯罪儿童。

  10.建立和完善适合儿童的司法机构,探索儿童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1.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

  (五)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升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3.提供健康向上的儿童文化产品。

  4.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5.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6.市及8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一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

  7.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学校、社会事务的权利。

  8.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制定实施家庭教育“十二五”规划。建立发展社区、村镇家长学校和远程教育、广播、网络等家长学校,发展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咨询服务站。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促进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3.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4.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优惠政策。规范管理文化市场,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6.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儿童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7.加大对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管控力度。全面落实向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措施。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营业性的歌舞娱乐等场所。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8.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9.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课外、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加大对农村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城乡社区创建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友好家园。街道和乡镇配备专兼职儿童工作者。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儿童图书馆。“农村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

  12.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市及县(市、区)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及县(市、区)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承担落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并将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及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将实施规划纳入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儿童事业经费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推动实施重点项目,为儿童办实事。“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流动留守儿童活动站建设等项目。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规划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每2—3年召开全市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统计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建立示范制度。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带动,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健全表彰激励制度。每5年由市委、市政府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单设,至少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

  (八)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有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发展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发展规划策略措施和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市及县(市、区)儿童规划实施年度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5年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均要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县两级儿童发展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本规划由烟台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妇儿委办
   
 工作动态
   
 规划实施
   
 文献资料
 
烟台妇女网 版权所有
烟台妇联主办 技术支持:淼盾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