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亮点解析(四)
专家介绍
原丰香,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二级律师。烟台市市直机关“三八”红旗手,烟台市维护妇女权益优秀法律援助律师。
“如果不幸遭遇家暴,如何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侵害?”“遇到不遵守警方告诫书的,应该怎么办?”《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1日起实施,可仍有人以为家暴不是犯罪而变本加厉地去施虐,仍有人以为家暴是家丑而不愿诉诸于法律,也仍有人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手段制止家暴。原丰香律师着重分析了《条例》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以给众多家暴受害者提供更多帮助。
四种情形可寻求法律保护
23岁的张某是家中独子,从小娇生惯养,长大后好吃懒做,一味只向父母伸手要钱。父母不给钱,他就不准父母吃饭、看电视、出门,在家打砸家用物品,用菜刀威胁父母甚至用拳头和椅子对父母施暴。公安民警多次到现场制止并告诫后仍无好转。
2017年4月12日,张父张母再次遭到要被杀害等威胁,无奈只能跑出来住旅馆,并于当日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张父张母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违反,将依照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丰香律师认为,家庭暴力的实质是强势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控制。主要表现方式:一是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二是精神暴力,如经常性谩骂、恐吓、诽谤、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使受害者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精神方面的伤害;三是性暴力,如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的接触、猥亵等;四是其它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遇到上述情形时,申请人都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保护令三项制度,较为完善地构建了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而《条例》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代为申请。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除被申请人居住地和行为地外,增加了申请人居住地。这些规定方便了弱者的救济,彰显了对弱者的特别保护。为了确保人身保护令的权威,《条例》还规定对不执行裁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请第一时间报警
张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多次到妻子罗女士工作的地方及居住地对她及其父母进行骚扰、谩骂及人身攻击。2019年1月28日17时许,张先生于某茶馆内实施酒后行凶报复,殴打、辱骂罗女士。在当地派出所调解并告诫后,张先生依然发短信威胁及恐吓。2019年1月29日,罗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对申请人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罗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原丰香律师介绍,新的《条例》对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更全面,增加至六种:(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五)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另外,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权益,对人身保护令裁定的时限和执行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要求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应于24小时内作出裁定;非紧急情况的,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采取躲避等方式拒不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可采取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送达完毕,人身保护令生效。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丰香强调,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一定注意保留相关证据。